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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二二四九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崁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敏川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合意定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 于 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林 佳 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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