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訴,2277,200105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二二七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士林區○○○路六一號三樓,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足稽,且依原告提出兩造間簽定之合約書,亦無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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