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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七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B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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