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簡稱)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忠
送達代收人 陳俊義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B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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