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訴,304,2001051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保祿律師
被 告 乙○○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一八七號
龔書栗 住台北市○○路○段八十六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碧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B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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