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一三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庚○○
丙○○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住台北市○○○路○段一○四巷十六號
被 告 戊○○DEL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被告甲○○、丁○○曾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為公示送達。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本院依職權命將應送達於該被告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胡宗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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