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訴,563,2001020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五六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啟光 住
右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間之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請求而涉訟,依系爭契約書第二十六條之約定,兩造已合意由系爭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經查:系爭之不動產位於桃園市,屬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所轄,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本件即應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逕向本院起訴,顯有違前開兩造之合意,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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