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二號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謝新平律師
被 告 乙○○ 原住台北縣三重市○○街一四一巷十五號三樓
戊○○
丁○○
丙○○ 原住台北市○○路二四六巷四二弄三八號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九二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裁定命在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九二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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