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七號
原 告 甲○○
送達地址:台北市○○路○段一號之七九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孫 捷 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