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訴,602,200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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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住
(送達代收人 廖怡馨 住台北市○○路○段四十七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貳萬捌仟貳佰玖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肆佰貳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參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 雯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日
~B書記官 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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