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訴,608,20010209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號
原 告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陳宏祥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玖仟壹佰零壹元,折合銀元伍拾玖萬叁仟零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玖佰叁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玖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肆拾捌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B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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