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九號
原 告 順陽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春樹
送達代收人 陳秋茹
被 告 勤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祥麟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二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