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一號
原 告 中邑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文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壹萬陸仟貳佰零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叁佰捌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貳仟壹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壹佰壹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B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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