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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二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甲○○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澤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邱澤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陸萬肆仟玖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壹拾柒元,折合新台幣陸仟陸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陸佰零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貳拾捌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伍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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