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訴,680,2001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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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號
原 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家雄
訴訟代理人 吳偉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陸拾陸萬壹仟伍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伍佰叁拾玖元,折合新台幣肆萬陸仟陸佰壹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陸仟伍佰柒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高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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