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訴,681,200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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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一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住台北市○○○路○段一0九號四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貳萬壹仟貳佰捌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零柒拾壹元,折合新台幣陸仟貳佰壹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壹佰陸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按被告之人數自行將繕本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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