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三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 定 代理人 乙○○
訴 訟 代理人 甲○○
被 告 國裕通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
營業處所:台北市○○路○段一三六號六樓
兼法定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區○○街三五九巷一弄九號四樓被 告 戊○○ 住台北市○○路○段二一七號三樓
丙○○ 住台北市○○○路○段一六0巷十號四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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