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訴,846,2001050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四六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錦堂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B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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