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訴,878,2001022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七八號
原 告 丙○○
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柒仟伍佰伍拾柒元,惟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除於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外,其訴之聲明第二項並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八百九十六萬元之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核定,總計應為新台幣玖佰柒拾壹萬伍仟陸佰玖拾貳元,折合銀元叁佰貳拾叁萬捌仟伍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貳仟叁佰捌拾陸元,折合新台幣玖萬柒仟壹佰伍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柒仟伍佰伍拾柒元,尚欠新台幣捌萬玖仟陸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