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重訴,1034,200105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四號
原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以經
送達代收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億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佰萬元,折合新台幣叁佰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高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書記官 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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