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重訴,1053,2001050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三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送達代收人 林姿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油源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貳佰柒拾叁萬捌仟柒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萬伍仟柒佰玖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貳萬柒仟叁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貳萬柒仟叁佰肆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B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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