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重訴,1066,2001050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六號
原 告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然觀光股份有限公司、甲○○、荊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肆佰玖拾伍萬叁仟玖佰陸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萬叁仟壹佰捌拾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肆萬玖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肆萬玖仟肆佰玖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玲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B書記官 呂烱昆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