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重訴,1096,200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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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六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陳正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現在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肆佰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壹萬叁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拾肆萬壹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肆萬零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碧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B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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