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重訴,1097,2001050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七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陳盈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仟貳佰壹拾柒萬伍仟零叁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拾萬零柒仟貳佰伍拾壹元,折合新台幣玖拾貳萬壹仟柒佰伍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拾貳萬壹仟柒佰零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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