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重訴,1100,200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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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王萩賢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捌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伍拾伍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肆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暨被告當月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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