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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四號
原 告 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王乃民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昆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昆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陸拾捌萬貳仟伍佰肆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伍仟陸佰零玖元,折合新台幣柒萬陸仟捌佰貳拾柒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陸仟柒佰捌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四)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壹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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