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重訴,1198,2001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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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九八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偉聯電腦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捌仟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丁蓓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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