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重訴,1212,2001052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二號
原 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訴訟代理人 林金樹
被 告 榮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泰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同法第二十四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十六點前段約定「之約人對貴行所負一切債務,同意以貴行總行所在地之法院或(空白)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而原告總行所在地之「台北市○○路○段十七號」屬於大同區,非屬本院管轄,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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