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四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飛樂
送
住台北市○○○路二0四巷六號一樓
被 告 國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六0巷十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街三五九巷一弄九號四樓
被 告 乙○○ 住台北市○○○路○段一六0巷十號四樓
己○○ 住
丁○○○ 住台北市○○路○段三00巷二十弄七號二樓
丙○○ 住台北市○○街三五九巷一弄九號四樓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三號四樓之四
戊○○ 住台北市○○路○段一六九號七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一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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