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重訴,1900,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九00號
原 告 欣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鈺全律師
章修璇律師.
被 告 震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