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二一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壬○○
辛○○
被 告 淞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戊○○原名張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游雅鈴律師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黃鴻圖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青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庚○○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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