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重訴,274,20010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二七四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被告聲請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為被告供訴訟費用擔保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為原告所承認。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應認被告之聲請為有理由。

三、依同法第九十五條及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靜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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