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重訴,373,2001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七三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甲○○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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