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重訴,408,2001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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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八號
原 告 乙○○
送達地址:台北縣永和市○○路六八○巷六號三樓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之部分,經本院九十年救字第八號訴訟救助事件以裁定駁回,並經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九八八號裁定,駁回抗告在案。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億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佰貳拾萬零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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