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重訴,927,200105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二七號
原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以經
送達代收
被 告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癸○○
辛○○ 住台北縣淡水鎮○○路一八九巷五號
壬○○ 住台北縣淡水鎮○○路六九號
庚○○
甲○○
己○○
乙○○
戊○○
丙○○ 住台北縣淡水鎮○○○路○段二六九號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 雯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日
~B書記官 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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