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重訴,998,200105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九八號
原 告 中央信託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四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壹佰捌拾肆萬叁仟伍佰肆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萬零陸仟壹佰肆拾陸元,折合新台幣陸拾壹萬捌仟肆佰叁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拾壹萬捌仟叁佰玖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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