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除,1528,200105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五二八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八十九年度催字第5324號公示催告。

二、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0000000)、九十年四月十五日(0000000、0000000)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泱樺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江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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