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八○七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八十九年度店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泱樺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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