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八九九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瑛瑛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五九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高偉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郭錦賢
~F0
~T48
┌──────────────────────────────────────────────────┐
│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五九四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0─ND─0000000─│ │壹 │壹仟 │ │
│ │ │六 │ │ │ │ │
├─┼───────────────┼──────────────┼────┼───┼────┼───┤
│2│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0─ND─0000000─│ │壹 │壹仟 │ │
│ │ │七 │ │ │ │ │
├─┼───────────────┼──────────────┼────┼───┼────┼───┤
│3│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0─ND─0000000─│ │壹 │壹仟 │ │
│ │ │六 │ │ │ │ │
├─┼───────────────┼──────────────┼────┼───┼────┼───┤
│4│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0─ND─0000000─│ │壹 │壹仟 │ │
│ │ │七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