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九○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二二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玲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呂烱昆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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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二二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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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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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順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八三─ND─0七00六0─一│ │壹 │壹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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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順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八三─ND─0七00六一─三│ │壹 │壹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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