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除,2269,200105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二六九號
聲 請 人 仁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00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玲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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