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除,2342,200105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三四二號
聲 請 人 輕快車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五三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雯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日
~B法院書記官 魏淑娟
附表:
┌──────┬─────┬────┬─────────┬────────┐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華儀電子股份│第一商業銀│89.10.15│壹萬陸仟零陸拾伍元│QA0000000│
│有限公司    │行松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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