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三八五號
聲 請 人 謚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四○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柯月英
~F0
~T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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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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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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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松山分│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捌萬捌仟貳佰元 │AA00七五一0│ │
│ │司黃世惠 │行 │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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