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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二八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
被上訴人 品創空間規劃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羅翠慧律師
複代理人 李姝蒓律師
羅炘沛律師
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二八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本院台北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五七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本院收狀戳在卷可稽,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郭美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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