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四八號
原 告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晉宏律師
被 告 康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隆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忠勇律師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七八號公平交易法行政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事件業已終結,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九三)院百平股九一訴三二七八字第一二四四函在卷足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