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七一號
上 訴 人 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九十一年訴字第三一七一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狀亦未記載上訴聲明表明對原判決不服之程度,致本院無從核定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並依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六之規定,補繳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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