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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二四號
上 訴 人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台幣八十四萬三千六百九十一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一萬三千八百七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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