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1,訴,5069,20040225,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0六九號
上 訴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鎮海海事工程有限公司因九十一年訴字第五○六九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四百九十三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姚念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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