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1,訴,5167,2004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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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六七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九十一年訴字第五一六七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叁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叁仟肆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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