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1,重訴,2002,20040202,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00二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泓國際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安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甲○○
上訴人即被告與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00二號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捌佰伍拾壹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零貳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蓓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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